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 国家安全,你我同行!
2024-04-15 11:26:08宣传科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该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安全法第14条规定: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2024年4月15日是第九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同时也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10周年。活动主题为“总体国家安全观·创新引领10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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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国家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2条规定,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树立国家安全意识,自觉关心、维护国家安全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
国家安全涉及的16个重点领域包括:政治安全、军事安全、国土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生物安全、网络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海外利益安全、太空安全、深海安全、极地安全等。
什么是国家安全?
2014年4月15日,习近平在主持召开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时提出,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首次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并首次系统提出“11种安全”。
国家安全,人人有责
煽动分裂国家罪:煽惑、挑动群众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煽感、挑动群众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武装叛乱、暴乱罪: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武装暴乱或者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武装暴乱的行为。
颠覆国家政权罪: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当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案件时,公民和有关组织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案例学习
案例1:警惕“国门”之外的圈套陷阱
郑富兴和王培月是一家境外所谓“移民服务公司”的境内骨干成员。该公司以“正常渠道移民”为幌子,在我国境内招揽客户,号称仅需10万元“办证费”即可办理移民手续。
该团伙通过办理旅游签证等方式,将“客户”运作出国。等到“客户”顺利抵达国外后,该团伙才暴露出真实嘴脸。他们通过威逼利诱等方式,要求“客户”伪造包括户口本、拘传证、强制堕胎证明在内的各类“证件文书”,公开宣称自己“在国内遭受迫害”,以“无中生有”的所谓“罪证”造谣抹黑我国家形象。随后,该团伙又以“政治避难代办费”等各种名义向“客户”不断索要费用。
2021年10月,河北省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对郑富兴、王培月采取强制措施。2022年5月,人民法院分别判处郑富兴、王培月有期徒刑3年9个月、3年6个月。
案例2:认清网络伪装背后的违法犯罪
江苏省国家安全机关工作发现,2020年6月以来,张某一人假扮8名缅甸籍人员,在境外社交媒体网站开通数个账号,通过介绍国外日常生活、风土人情,发布2万余条贴文,吸引了数万粉丝关注。
为了维持其虚假“人设”,张某恶意编造了大量耸人听闻的虚假消息和谣言,引发网民恐慌,造成恶劣影响。在吸引大量粉丝后,张某频繁以造谣、诽谤的方式,发布抹黑我国家形象、攻击党和政府的贴文,甚至煽动教唆他人以暴力方式推翻我国家政权,影响非常恶劣。
在充分掌握张某违法犯罪证据后,2022年2月,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对张某采取强制措施。
来源:健康贵州